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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專文】布農族女性在土地資源繼承的區別性及傳統文化新賦權

已更新:2021年3月6日

文 / 楊宬律



一、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與臺灣的原住民族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27條定有明文:「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重申並督促締約國保障該國國內少數民族與構成成員間保存固有文化、信仰及語言的互動關係。而根據中華民國政府(臺灣)公政公約執行情形(初次報告)1裡針對「少數種族及語言少數群體」的定義:「348. 中華民國境內的少數族群,含有,經政府認定為原住民族的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以及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等共計 14 族以及蒙、藏民族;語言上的少數族群,包括客家語族群,外籍配偶族群以及印尼、菲律賓、泰國與越南等國之移徙工人。」及「349. 被政府認可的原住民族有 14 族,截至 2011 年,總人口數為 51 萬 9,984 人,約占全國總人口數的2%,其中22 萬6,198 人遷徙居住於都市地區,占原住民族總人口數的43.5%。尚有其他未被政府認可的原住民族,仍在爭取回復自己的原住民族身分。」肯認臺灣的原住民族為《公政公約》第27條所規定之「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


本文欲探討臺灣少數民族、亦是原住民族的布農族,其女性在土地資源的繼承區別現象,對女性繼承權之權利是否達歧視或剝奪的情況,並探討面對第三代人權和原住民傳統文化是否能達到兩性文化詮釋下的平等賦權。


二、布農族文化觀念


(一)個人權的體現:精靈說、經濟交換、特殊的”公平觀”


認為「人天生不平等」,因為人從父系、母系繼承來的精靈(hanitu)不同。豐收者有能力幫助當年歉收者,因此可以得到較高的社會地位;更重要的是這些社會評價的差別,正反映出當事者hanitu(精靈)能力上的差別。…它不但有其社會地位的象徵,更能用以招徠額外的勞力以增加生產,因而具有「文化資本」的作用。


特殊的公平觀:家產是平分,但不是均分;亦即分家產的方式是根據每個人的能力和過去的家族的貢獻和努力,而非數字上的平等。然而,此種分類之例為男性主體,未著墨於女性在家族貢獻是否能做為土地分配的依據。


筆者探討女性在傳統文化的框架下,特別是性別具有不同文化賦權的布農族,土地資源的繼承出現男女區分說,亦即「男性的繼承權僅須被證實、女性的繼承權則需再肯認」的情況。


(二)集體權的體現:農耕、及祭儀


農事,一般的工作由婦女擔任;男人則負起如開墾土地及收穫作物等較粗重的工作。與耕作有關的祭儀,在過去僅能由男性來負責;…婦女代理著私有個體,故她們採集所得,便可只由個人或個家所獨自享用。但小米的耕種是由男女共同負責,因此,它既代理群體也代表個別的家,所得的小米…一方面僅限於家中成員享用,另一方面在必要時…又得分享出去。3男性勞力具有部落公共人力資源的特性,在狩獵等以男性為主的活動中,其成果的分享被部落成員視為應然,而女性勞力則相較之下具有「家、戶」等小團體特有資源的特性。筆者推論,在過去氏族共負傳統領域(包含但不限於土地)資源的管領之下,男性的這種公共人力資源的特性,加之據能力、貢獻而分的特殊文化,衍生出「「長子掌家、諸子(依能力、貢獻)均分」的文化傳統,而女性的勞力資源較集中在「家、戶」等場域,因而在土地漸被視作資源項目的歷史過程中,被排除在該項目的繼承人選範圍。


祭儀,布農族認為他們自身的hanitu繼承自父系祖先,身體則是母親及母方父系氏族成員的hanitu經轉換或福佑而來。這些觀念使得祭儀中父系氏族共享氏族獵場之餘,出嫁女在婚禮上回報女方家族豬肉、出嫁女之子在成長禮亦回報女方家族豬肉等方式顯示對女方家族的重視及感恩。由此可看出,母系家族在祭儀有著平權的意識,筆者亦從訪談中得知當娘家有重要祭儀(例如需要分享豬肉等珍貴食物不等),出嫁女在娘家亦有一定的份額,顯示女兒受到布農族傳統文化的重視,換言之,布農族傳統祭儀存有兩性對氏族延續均有貢獻的觀念。


三、布農族女性對家族的土地資源繼承的區分說


無論是文獻回顧或訪談,布農族皆以女性出嫁婚為常態,男性入贅婚為特例。


(一)文獻回顧:


1. 未婚女性

「沒有嫁的就還是一家人,但不能拿地,就只是一起耕作。」、「…女兒是完全不行繼承,不管他能力如何,…」4藉由文獻資料,傳統的女性不被規劃入布農族土地繼承的範圍內,即便布農族有著特殊的公平觀、祭儀的兩性存在觀。


2. 已婚女性

和同族人成婚

布農族婦女並無財產繼承權利;在父系社會家庭結構之下,女兒婚後被認定為夫家的人,…先生在夫家會分到財產,已婚婦女被認為因此也等於有分到,所以不應回家分產…女兒不參與娘家遺產分配,才能確保夫家與娘家都平安無事。5女性不被視為具有繼承,文化對此的詮釋有女性主張財產繼承會導至家族不幸的說法。


和不同族成婚

文獻中提及東埔社一戶人家三兄妹,因長兄職涯和二兄在家族貢獻不多,以至三妹入贅泰雅族夫並成為家族貢獻最多者,依布農傳統精靈觀和公平分配的觀念,應將土地資源分給泰雅夫,卻招來二兄妒恨、並訴諸中華民國法律訴訟6。此種合法卻不見得合傳統文化的境況挑戰法律的合法卻不見得合傳統的適用性。


(二)現況訪談

筆者於108年12月15日訪談來自南投縣Ch村的布農族女性H氏,採用焦點式討論,問題涉及「布農族的傳統文化觀、布農族對土地的傳統思想、布農族的特殊繼承制度,以及有沒有實際個案是布農族女性沒有繼承到土地的、她的想法是什麼?以及她的家人對此的想法是什麼?」但不侷限答案範圍,以求得到1980年代後Ch村的布農族女性在土地繼承上的演變現況。


1. 未婚女性

(1) 家長有較多餘的經濟資源

早期無論資源豐不豐富,確實沒有女性在繼承土地。而後因經濟體制的變化,以H氏的家庭為例,其家族從單純農耕進入了知識經濟體系,且有不少土地是憑藉購買行為而來,與祖輩相傳的方式不再相同,故其家族之家長傾向於會將土地分給女兒。


(2) 家長並無多餘的經濟資源

若無特殊境況,祖傳土地仍由男性繼承。H氏對此沒有更多的解釋。


2. 已婚女性

(1) 和同族人成婚

一般和同族人結婚的女性很少會回來繼承娘家的土地。這方面的論述如同上述布農族的傳統觀念:已婚女性的配偶會有該氏族的土地,已婚女視同有土可耕,故不繼承娘家土地。


(2) 和不同族人成婚

Ch村的慣習,據H氏言,若和不同族(例如有聘禮之他族)結婚,男方下的聘禮會轉換成購買家族新土地的資本,且藉此資本而買的土地(新購買之土地所有權人會登記為家長),家長會囑託兒子(也就是女兒的兄弟):「將來(家長往生)這塊地登記給女兒。」與談中,大部分兒子會遵照家長之語,日後土地登記給女兒,但H氏提及其長輩中有一例,女兒在家長往生之時據傳統(應指拋棄繼承、交由繼承家長之位的兒子分派遺產)而非據現行法律主張繼承權,兒子嗣後卻未據家長遺言之實行,使得女兒未能依嫁裝購地之慣習取得土地、亦未能依現行法取得土地,形成部落新傳統、現行法規範下的失地者。


四、部落的女性法律倫理


1. 人權公約下的女性權利:個人權、繼承權


土地資源對部落而言不僅是生活空間,亦是文化承載的主體;而在個體生存上,憑藉土地得來的成果可作為生活所設物質的交換貨幣。傳統文化上對傳統領域多半有著完整的文化共生關係,故除非萬不得已,不會將土地視為交換貨幣的資本。然而在歷史發展下,布農族進入定耕生活,農作已是最大的生產機制,土地亦成為負載農作生產的必要資源,土地買賣登記亦成為部落生活的日常。由此可見,當女性繼承權未能進入部落的新文化體系中,會造成女性在內部部落文化、外來資本文化夾縫之下的失地者。


筆者認為,失地但不失共同耕作權的布農族文化,在活動參與上並未阻止女性繼續接觸自身文化。然而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為了讓參與文化生活權在平等與非歧視的基礎上被完全實現,並應具備五項要素,其為可得性(avail-ability)、易接近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適應性(adaptability)及合適性(appropriateness)。7女性在參與布農族傳統文化之時的貢獻,卻不見得受到部落傳統“公平觀”之保護,亦未能滿足《經社文公約》對文化參與權利的基本要求。


2. 部落視角的女性:延續母方的父系血脈到女性能力主體


傳統上重要的社會政治角色…乃至氏族與家族代表等,均由男性擔任。…實際上大部分重大的事務,往往需兩性共同執行。…開墾與收獲工作…出草或打獵…女性在家也必須遵守有關禁忌,否則會產生不幸而影響其結果。8布農族女性對於其傳統文化並非附庸的存在,而是具有另一種互補主體的概念。


筆者認為,過去男婚女嫁、漁獵農桑的游獵時期,布農族極具共享、共同分擔的特殊公平觀念(人生能力上而不平等,但有能力者必須幫助較無能力者,才是公平)之下,男性與女性因能力不同而同樣能受到部落資源保護網的保護。然而,當社會進入定耕時期,工商業觀念的導入,土地被視為固定的資源形態之後,耕作被轉換為收成資源,同時土地買賣、擔保等商業觀念加深了土地資源的重要性,此時,女性被排除於土地繼承權的傳統導至女性易落入保護網之外,形成社經地位易受男性(家長)影響的風險,文化上對女性繼承權利的看法,更形成性別歧視。


然而,筆者有幸訪問到H氏,得知布農族文化具有動態和諧的機轉,使得女性在新的知識經濟社會下,女兒對氏族的貢獻會形塑氏族家長新的觀念,進而認同女性後代對於氏族社經地位提升或延續的貢獻。


3. 找尋共識


傳統部落社會對於能力的分類,常以男性、女性為基礎來延伸,此番生物決定論造成文化詮釋的不 同,甚或造成女性面臨風險承擔能力不足的困境。然而,布農族社會傳統上雖有著男主外、女主內的表象,實則內在是男女分工同時進行;女性雖因著嫁娶而有“是否仍為娘家成員”的區別,但女性氏族的Hanitu對後代的福佑卻非常受到傳統文化的重視。


筆者認為,文化觀念沒有高低之分,唯個人於風險承擔的能力會因當下的環境、自身條件而有高低。不同文化對於不同個體有著不同的風險控管。當以個人生存的角度切入,女性在被剝奪繼承權(尤其定耕時期對土地資源的繼承權)、又因性別文化被分類成「出嫁為夫家人」、「未嫁為將來其夫家的人」時,女性做為個體會陷入生存風險之中,家長(幾乎由男性擔任)對家產的主控權,則使女性陷入兩性資源不對等的狀況。


訪談之後,筆者認為知識經濟對部落新文化的再生感到樂觀。部落對新的經濟工具(譬如說知識、技能)的使用,使得女性能力、女性對家族的貢獻得到氏族的重視,當氏族以新的經濟行為(譬如說購買土地資源)增加家產時,新增的資源與傳統獵場有著不同的文化定義,適而家長亦較能以彈性的方式做財產規劃。


對過去的已造成既定事實的案例,該女性的生存風險則可能無法再用現行法規強制打破過去的部落慣習。有幸於布農族的共享觀念,能力較低者(無論男女)在部落生活均受到能力較強者的扶助。但對少數不得不到外地工作的部落成員而言,女性失地者失去了向外界交換資源謀取更好的發展成本,形成了部落保護網之外、法律保護網之外的失根者。如何譬免此類失根者的困境,極待新的部落文化誕生。


參考文獻:

中文書籍:

黃應貴,「布農族」,臺北市,三民書局,2006年

徐揮彥,「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臺北市,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2014年,11月2刷

中文文獻:

蔡穎芳,「論布農族婦女之土地繼承與權利保障」,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一卷第二期,2017

訪談者

Ch社H氏,於2019年12月15日。(取得錄音授權,隱去真實身分)


圖片來源:

【關於:布農族】 | 花東原住民入口網站 https://rnok.wordpress.com/zz4-5/zz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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